2014-10-18 来源:重庆晚报
一年前,40岁赵女士一家高高兴兴住进了新房。然而,此后一家人不仅没有乔迁之喜,反倒是每天忧愁晚上怎么睡着觉—原来,他们受到一墙之隔的电梯运行噪声干扰。
赵女士将开发商及物管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日前,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她的请求。
2011年,涪陵区的赵女士购买了位于李渡新区聚龙大道某小区2号楼2单元11楼的一套房屋。2012年12月18日,一家人装修好新房入住。
“入住后,我发现与客厅紧邻的电梯有很大的噪声,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法庭上赵女士称,2单元安装了一部电梯,电梯井正好与她家的客厅共墙。为了解决噪音问题,她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
去年5月2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查勘,结论是情况属实,噪音较大。
开发商提出了整改方案,但降噪效果不好。赵女士遂委托当地环境监测中心,在晚上10点半至11点15分进行噪声值监测,测出在最大声级的情况下,卧室夜间噪声是57.1分贝,客厅夜间是48.6分贝。“卧室夜间超标12.1分贝。”检测报告称。
赵女士起诉开发商,要求将电梯噪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从2012年12月18日至噪声排除为止,按照每天200元的标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开发商辩称,电梯已经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现在归二号楼全体业主所有,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且国家并无居民楼电梯噪音的评价标准。
涪陵区法院一审认为,目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都没有居民楼电梯噪声的评价标准,为此驳回了赵女士的请求。
赵女士向市三中院上诉。
市三中院认为,电梯运行噪声属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1条所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在无特别排放标准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普通排放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昼间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电梯井隔音措施不足导致噪声超标,干扰了赵女士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开发商应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市三中院二审判决开发商立即整改,将赵女士家的室内噪声降至白天50分贝、夜间40分贝以下,同时赔偿赵女士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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