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半污染投诉属于噪声投诉
为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上海制定了《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并于本月上旬公布,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统计,上海市每年有关噪声的投诉案件约有10万余件,占所有环境污染投诉的48%,其中,社会生活噪声引发的矛盾最为突出,其投诉约占所有噪声投诉的一半左右。
上海市政府早在1986年就制定发布了《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对各种相对固定的设备和器材产生的噪声污染进行规范。之后出台的多部法律、法规也有关于噪声污染方面的规定。如1994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其中也有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或者内容较为笼统,已难以满足现有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需求。
如何更好控制噪声污染?
新版防治规定草案把会对公众社会生活产生影响的噪声均纳入噪声污染监管范围,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时代特点。在社会生活噪声领域,如居民宠物噪声污染、装修噪声污染、市民街头舞会使用带功放设施的音响设备等,对这类噪声进行监管也成为一个长期的难题。
新版防治规定草案处处以保护公众社会生活环境为中心,包括公共场所、居住区公用设施、商业经营活动、车辆停放、家用电器、乐器、宠物、装修等各种噪声污染,市民百姓经常遇到的机械切割加工噪声、室内装修噪声污染、宠物噪声干扰、街道公园集会高音喇叭扰民等噪声污染问题均被明确纳入监管范围,从而为解决这些居民长期深受其扰的噪声污染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为了提高对社会生活噪声执法的可操作性,针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难以认定的问题,新版防治规定草案明确了噪声污染的认定程序。规定5方面可认定为噪声污染的情形,如“在居住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或者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定中关于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的”等,有关部门可以此进行处罚。
长期实践中,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环保部门与公安、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还不尽明确。新版防治规定草案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环保部门负责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包括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冷却塔、抽风机、水泵、音响等产生的噪声,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等。公安部门负责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包括高音喇叭噪声、社区活动噪声、家用电器噪声、宠物噪声、装修噪声等。规划部门负责通过合理规划布局,从源头上减少噪声污染。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完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在建筑设计规范中予以明确。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对居住区以及居住区公用设施产生的噪声矛盾进行指导和协调。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后,将进一步提高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效率。
新版防治规定有哪些亮点?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防治规定草案强调了居民对住宅声环境的知情权。居民入住新居后往往会因为受到噪声干扰而投诉不断,其中除去规划问题之外,居民对住宅声环境没有知情权也是一大原因。新版防治规定草案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应当明示所销售房产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噪声污染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销售住宅的隔声情况、可能受到噪声污染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居民的权益。
新版防治规定草案还注重对噪声污染进行源头控制,对规划、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进行噪声污染源头控制作出规定,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开发、商业布局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明确相关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建筑物是否符合隔声设计要求。
对于新建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时,应当合理选择位置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停车场、候车站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执法方式的改变也是新版防治规定草案的一个亮点。只要规定了社会生活噪声管理领域的禁止行为,并明确只要从事了规定的禁止行为,环保、公安等就可以进行处罚,无需再执行监测等程序。从原来的“结果罚”调整为“行为罚”,提高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从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是经济、社会、民生发展的要求,也是上海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循此思路,在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我们应该有更多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