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噪声污染中,最严重或最让人无法忍受的,往往在夜间产生。城市工程由于白天的条件限制,往往会选择夜间进行。夜深人静之时,机械轰鸣声、车辆人员嘈杂声,声声刺耳,让人心烦意乱。对于想要进入梦乡的人们来说,无异于一种煎熬,很多人为此焦虑烦躁,严重影响工作生活和学习。
2018年修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噪声补偿,提出“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而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治安处罚法》也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警告后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近期,北京市出台《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根据《征求意见稿》, 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居民协商确定,也可由建设单位会同物业公司、业委会或属地居家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单位,与居民协商确定。如果没能落实补偿协议,未按时足额发放补偿费用,则会被责令停止夜间施工。这对于约束施工单位,保护公共利益,都有着不言而喻的作用。
产生噪声扰民需要给补偿,给了补偿是不是就可以肆意扰民呢?如果噪声补偿成为噪声扰民的护身符,那显然有违公众之愿,也背离了制度初衷。施工单位应从中看到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维护安宁权的决心与努力。城市要发展,离不开必要的施工,但发展正义与民生正义从根本上讲是相通的,不能扬此抑彼。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哪怕达成了补偿协议,也应该努力做到环保施工不扰民。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施工单位起到切实监督作用。
安居乐业中“安”字,当赋予“安宁”之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追求更高层次幸福需求与当下噪声防治能力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谁也不能把噪声补偿当成扰民挡箭牌,从而随意制造噪声。噪声补偿应被打造成一种法律硬约束,通过噪声补偿倒逼各方重视噪声污染防治,还广大市民清静安宁的生活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