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噪音投诉无门?取证难?法规不健全?执法和稀泥?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是在对噪音的认定上!
实际上,我国早就有噪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下简称《噪声防治法》),早在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就已经通过了,1997年3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修正。《噪声防治法》全文共八章、六十四条。明确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防治法拥有执法权。
另外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噪声防治法》的基础上制定了《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是对噪音防治法做量化注解,两者配套使用,以起到科学规范,执法有据可依。
但是有人看到这就会纳闷,既然有“噪音法”,为什么还会出现“投诉无门,取证难、没人管、不作为”的问题呢?问题就在这部《噪声防治法》中规定的噪音不是我们说的噪音,仔细研读这部噪音防治法的条例,可以发现以下几点问题:
1、噪音环境定义狭隘
现行《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主要针对工业噪音、商业噪音、交通噪音、施工噪音这些外部环境中的噪音,而忽略了房屋内部的噪音干扰,比如生活噪音和邻里噪音。
房屋是居住者的家庭环境,势必同时受到外部和内部的声音干扰,外部环境包含《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涉及到的所有噪音类型,而房屋内部楼层间声音干扰,在《噪声污染防治法》及《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导致一个现象,你说的邻里噪音,不属于《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管辖范围,《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更没有对邻里噪音的种类和量化做研究。
2、噪音超标的界定太笼统
这里引入一个概念——“噪音敏感建筑物”
在《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是法定的噪音敏感建筑物。我们看到住宅这一项也是属于噪音敏感建筑物。而且,居民住宅区是法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是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根据《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对1类声环境功能区,有具体的环境噪音分贝值规定:
通俗的解释就是:你白天在家,听到的声音大于55dB属于噪音超标,晚上听到声音大于45dB属于噪音超标。但是,普通人对55dB和45dB的声音是没有实际概念的,也就是说,光凭耳朵听觉,根本无法分辨出是否噪音超标,并且法律认定噪音超标需要环保部门检测出报告,你说了不算。那么又会有人疑惑,既然有分贝值规定,为什么不能以此标准去认定楼上是噪音扰民呢?
因为对于多数邻里噪音,具有突发性和干扰性,楼上突然一阵疾跑,而你刚想入睡就被吵醒,也许此刻的分贝值达不到45分贝,但是楼板撞击声干扰睡觉是必然的,可是这不属于法定噪音超标。分贝值界定方法在邻里噪音领域不适用,但是这类噪音的危害却比外界环境噪音更大。既然规定居民住宅区是1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内居住者更应该保持室内的安静,这不仅是遵守法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安静要求,更是文明行为的体现。
3、噪音的定义局限性
我国现行《噪声污染防治法》仍旧围绕着噪音超标来讨论防治的事项,那么噪音到底是什么?只有超标的噪音才需要防治?不超标的噪音就面临“投诉无门、举证困难、执法不到位”的窘境。
工业噪音、交通噪音、施工噪音、商业噪音等室外噪音超标有法可依,但是对于更烦人的邻里噪音问题呢?还在用分贝值界定邻里噪音超标吗?你认为的噪音,和他们认定的噪音,是两码事,到头来就变成鸡同鸭讲。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讲:凡是妨碍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以及对人们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都属于噪音。近年来,我国多地颁布《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乘客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对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会对车厢内其他乘客造成噪音影响。同理,居民住宅内,相邻的住户之间制造的生活噪音打扰其他住户的,也应当属于不文明行为,本质上都是让他人听到不想听的声音。况且现在的建筑隔音标准并不能满足大众对较高生活品质的要求,《噪声防治法》和《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在解决邻里噪音上还有诸多不足,所以当我们遇到邻里噪音时,苦于没有实质性的解决方法,从沟通层面上,只是治标不治本,沟通只限于讲理者之间的处理方法,但是不讲理的人,往往不承认噪音,因为在他们的生活中,这些都不算噪音。
制造噪音是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应该受到谴责!除了推动健全立法,还要持续宣传安静的居家文明观念,很多举手之劳就可以避免打扰邻居,只是很多人还没认识到打扰他们是不文明的行为,中国反噪音事业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