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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隔声门》(HJ/T 379-2007)
发布时间:2020/10/23    已浏览[1330]次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提高隔声门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隔声门的技术性能指标、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隔声门》(HCRJ019-1998)废止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院、华东建筑研究设计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123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3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隔声门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隔声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钢质、木质、钢木符合的建筑与噪声控制用隔声门。其他材质加工制造的建筑与噪声控制用隔声门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730 建筑用门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3、技术要求
3.1 隔声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制造。
3.2 允许偏差
3.2.1 隔声门的门扇、门框的宽度、高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隔声门门扇、门框的高度与宽度的允许偏差
3.2.2 隔声门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隔声门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值表
3.3 隔声性能分级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隔声门隔声性能分级值表
3.4 门扇、门框应密闭良好,四角组装牢固,不应有松动、锤迹、破裂及加工变形等缺陷。
3.5 各种零部件安装位置应准确、牢固。门扇及门锁除满足使用及安全等要求外,应启闭灵活。
3.6 隔声门的表面应平整、光洁,满足装修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检查采用目测。
4.2 允许偏差的检查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钢板尺或钢卷尺测量。
4.3 隔声性能试验方法按GB/T 16730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隔声门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5.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声场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三年检验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1 抽样方法
批量生产时,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3樘进行检验。
5.2.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允许偏差和隔声性能。
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并由生产厂质检部门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3.2 抽样方法
按批量抽检10\%,且不少于3樘。
5.3.3 检验项目为允许偏差和外观检查。
5.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3章的相应规定。当有任一樘、任一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6 标志
在产品明显部位应设置下列产品标志:
a) 产品名称;
b)产品型号或标记;
c)制造厂名或商标;
d)制造日期或编号;
e)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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